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刑法关于公司企业等单位规定的一百四十八个犯罪问题/张生贵(9)
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刑法修正案(九)》第27条)与《刑法修正案(九)》第26条相似,此条修改专门增加了单位犯罪,将原仅限于自然人犯罪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纳入单位犯罪范畴。单位犯该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也与其同,不再赘述。
9.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本条是新增条款,新增了罪名,将特定主体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犯罪,同时规定了单位犯罪。这也是顺应网络犯罪高发的新态势而增加规定的,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监管义务。就单位犯罪而言,扩大了单位犯罪的适用范围,新增了单位犯罪的罪名。单位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是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方面是故意,即行为单位明知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和不按监管部门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单位犯该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与自然人犯罪无异,不再赘述。
10.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刑法修i案(九)》第29条)与《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相似,本条是新增条款,新增了罪名,将某些利用网络作为手段为犯罪行为做准备的行为单独入罪,同时规定了单位犯罪,扩大了单位犯罪的适用范围,新增了单位犯罪的罪名。该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单位明知道自己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是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或明知发布信息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单位犯该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与自然人犯罪无异,不再赘述。
1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与《刑法修正案(九)》第28条相似,本条是新增条款,新增了罪名,将某些利用网络作为手段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单独入罪,同时规定了单位犯罪,扩大了单位犯罪的适用范围,新增了单位犯罪的罪名。该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单位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单位犯此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与自然人犯罪无异,不再赘述。
12.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本条修改主要有:删除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规定,实质上删除了行政处罚前置的要求;将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原规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现规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区分了量刑档次,即“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量刑档次。对于单位犯罪而言,由于单位犯此罪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故上述修改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