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挂靠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陈召利(3)
案例2: 黄进涛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口明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61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
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系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和履行合同,其与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实际完成施工的工程价款,其仅能依照挂靠关系向被挂靠人主张,而不能跨越被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挂靠情形,是因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援引该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非免除被挂靠人的付款义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北京建工上诉主张停工前工程系黄进涛挂靠施工,故其不应承担付款责任,黄进涛应向明光酒店公司和明光旅游公司直接提出主张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观点二: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
1. 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对第四条的释义中,由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合同当事人,两者似乎没有法律关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5~26条的规定却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中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既能否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在审理涉及挂靠关系的案件时,也可以追加被挂靠人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其在注释中特别解释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并没有规定挂靠的情况,似乎将挂靠予以排除。实际上,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借用资质的挂靠人也属于实际施工人。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起草者也认为,该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 代表性案例
案例1:陈春菊与西宁市城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
2010年7月7日,匠铸公司与陈春菊签订《挂靠协议》,约定陈春菊挂靠匠铸公司,以匠铸公司名义承接城投公司投资建设的西宁市火车站综合改造工程小寨安置小区Ⅲ标段工程项目,陈春菊负责具体施工,匠铸公司按工程总造价0.5%收取管理费。一审判决认定陈春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证据充足,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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