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网:公司控制权之争,谁主沉浮?/陈召利(2)
合 计 2000 100%
李国庆先生主张,“在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李国庆先生与俞渝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先生目前实际持股45.855%,公司其余股东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支持李国庆先生。因此,李国庆先生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媒体报道来看,公司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未另行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暂不考虑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合法的问题,即使按照李国庆先生所说其实际获得持有53.87%的表决权股东赞成,2020年4月24日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结果也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比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2020年4月24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应当被认定不成立,当然随后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也随之不成立。
坦率地说,假如李国庆先生真的获得持有53.87%表决权的股东支持,其应当作出仅需经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任免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而非作出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
事实上,据媒体报道,公司副总裁阚敏(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职务应该为公司监事)支持俞渝一方,而阚敏是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该不会在2020年4月24日临时股东会会议投赞成票的。所以,李国庆先生所说其实际获得持有53.87%表决权的股东赞成,不无疑问。
三、李国庆先生是否享有公司45.855%的表决权?是否享有公司的控制权?
李国庆先生主张,“在本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李国庆先生与俞渝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先生目前实际持股45.855%。”
据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公司信息,俞渝女士目前持有公司64.20%的股权,李国庆先生目前持有公司27.51%%的股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上述股权虽然是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在夫妻共有财产被依法分割且变更公司股东名册之前,李国庆先生与俞渝女士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出资比例分别行使股东权利,李国庆先生主张其目前实际持股45.855%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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