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种类及法院裁判规则/王平
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及法院裁判规则
王 平 隆安上海分所律师
一、植物新品种及相关知识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二、案例及裁判规则
(一)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诉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合肥科源农业科学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3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审法院判决合肥科源农科所与福建超大种业公司订立的《两系杂交水稻“两优996”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无效。(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60号、(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61号案判决福建超大种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1892S”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两优996”;赔偿安徽农科院水稻研究所经济损失8万元
二审法院对该案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使侵权行为转化为支付许可费的合法许可使用,并成立合资公司进一步开发涉案“两优996”新品种,实现了合作共赢的办案效果。
(二)品种的特许经营权人为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既可以自身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主张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行为人的侵权获利主张该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权利人可就其所受损害的计算方式作出选择。依据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的以其因被控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作为核算其因此遭致的经济损失的标准,以及侵权损害全面赔偿的原则。
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农科所科技开发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合民三初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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