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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种类及法院裁判规则/王平(2)
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与该品种权人南京绿江种苗开发中心签订许可合同有偿取得在适宜种植范围内独占实施“史力丰”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即在品种权人许可实施的范围内独家享有排他生产、销售该油菜种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该品种权人自身均不得在该特许经营权人独占实施该油菜品种的区域再行进行繁育和销售。被告六安市农科所科技开发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在适宜种植的区域繁育、销售该授权品种,显然构成对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独占实施“史力丰”油菜种权利的侵害,理当就其侵权行为致江苏省油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中权利用尽原则抗辩的认定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生产、制造或者许可他人生产、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是对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专利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的权利用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2)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品种权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在侵权诉讼中,必须注意审查植物新品种权是否始终处于有效状态,或存在间歇终止的情形。这是植物新品种权权利状态的特殊规则,不注意审查就会导致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不当。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由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出售以后,以商业目的使用、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不视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这是权利用尽抗辩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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