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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种类及法院裁判规则/王平(5)
考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品种权维权和执法存在举证难、维权难等问题。一是对于侵权套牌行为,不少执法者为简便考虑,多数依据假种子进行行政处罚,未通知权利人或者未要求侵权者对权利人损失进行赔偿。二是责令停止侵权的判决难以执行到位,无法及时有效遏制恶意侵权行为。三是缺乏快速科学的品种鉴定标准,品种真实性鉴定难。四是个别地方保护严重、部门利益作祟,品种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联动不够,难以形成合力打击之势。
通过公证程序和农业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收集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销售白皮包装种子构成侵权,并成功维权。案如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绍满等侵害小麦“宁麦13”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依法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并酌定赔偿明天公司5万元。
品种权人能够通过快速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程序,成功制止侵权,有效阻止侵权种子进入市场。案如科沃施种子欧洲股份公司请求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农业局处理贾国涛侵犯玉米“德美亚2号”品种权侵权及无证生产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农业局责令贾国涛停止违法行为,涉案生产的种子做转商处理。


王 平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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