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是出资人吗?/张文忠(2)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规定:“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从上述表述来看,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对外投资,本级理事会是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与出资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出资人代表是理事会,出资人是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从上述表述来看,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的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法人财产(包含出资权益)的所有权代表。所有权代表与所有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权代表是理事会,所有者是集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从上述表述来看,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对外投资,本级理事会是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与出资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出资人代表是理事会,出资人是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
三、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出资人问题的具体分析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表述不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不是出资人,理事会所出资企业的说法不妥。出资人是供销合作社,不是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是供销合作社,不是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出资人的管理机构,出资人管理机构是作为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社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表述不妥。社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不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理事会是经营主体的管理机构,而非经营主体本身。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划”的表述不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不是出资人,理事会的直接投资这一说法不妥。进行直接投资的是各级供销合作社,不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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