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是出资人吗?/张文忠(3)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供销社资本依法转让外,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不得随意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表述不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不是出资人,理事会不得随意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说法不妥。不得随意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是各级供销合作社,不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可以转让所出资企业中归属于本级供销合作社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的表述不妥。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不是出资人,理事会所出资企业的说法不妥。出资人是供销合作社,不是供销合作社理事会。
那么,供销合作社真正的所有者是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从这一表述来看,集体企业类型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归属入社农民集体,入社农民集体是该基层供销合作社财产的所有者。对入社农民集体有关问题的分析超出了本文范围,在此不再赘述。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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