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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教义学两大支柱论的崩塌/肖佑良
论刑法教义学两大支柱论的崩塌

内容提要:“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两大支柱,实际是相同的、重复的。刑法教义学是虚拟的理论体系。由于将不同性质的客观事物混为一谈,使得犯罪概念及构成要件论不能与客观事物相对应而虚拟化。虚拟的理论容易产生学派之争,自己与自己的影子无休止的战斗,具有自娱自乐的属性,让人沉腼其中,越学越傻。法条是行为实体,具有五大统一的属性。五大统一可以任意蹂躏刑法教义学。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两大支柱;崩塌;五大统一

刑法教义学中,不管是犯罪的概念,还是阶层犯罪论体系,都是构建在“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两大支柱之上的。实际上,区分行为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不仅是德日阶层体系的理论基石,而且还是中俄四要件、英美双层次理论体系的理论基石。
问题是,行为区分为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对此,大家深信不疑,没有人提出怀疑。然而,主观方面,所谓的最主要的要素,即故意与过失,实际并不存在。这里的故意与过失,特指刑法理论中的,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实行行为实施时的所谓心理状态。行为人实施过失犯罪行为时,大脑中不会产生出一个过失来;行为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时,大脑中也不会产生出一个故意来。原来,所谓的故意与过失,实际都是人们事后评价的产物。
故意犯罪的故意,是人们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过程及其危害结果,评价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时对产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也就是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可以确定的是,积极主动的实行行为本身具有产生危害结果的高度概然性,也就是说实行行为具有产生危害结果高度危险。假如有两个摄像机,一个是能够全方位拍摄行为人实施的外在实行行为的,一个是能够记录行为人大脑内部信息的,那么我们就会有两个重大发现:一是根据行为人外在的实行行为的全方位与全过程,能够直接准确判断出行为人是希望还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故意来。二是两个摄像机拍摄的内容是一致的。行为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时,行为人内心所想的与外在所做的是一致的。这是故意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核心要义!由于故意犯罪要受惩罚的,行为人内心多少有些紧张,通常全神贯注于实行行为,心理所想的,就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实行行为,也就是所想即为所做。此时,行为人大脑中产生的内部信息,绝大部分的是通过眼睛、耳朵等感觉器官获取的,仅有少量的产生于行为人的大脑(也是围绕实行行为的)。假如在行为人脑海中安装一个摄像机能够把行为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时内心全部信息拍摄下来,就会发现这个摄像机拍摄到的信息,与全方位拍摄行为人外在行为的摄像机记录的内容是一致的。对此,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来亲身体验或者验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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