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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教义学两大支柱论的崩塌/肖佑良(4)
学派之争的实质。许多人对“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有本能的好感。刑法教义学中的学派之争,刑法教义学学者很痴迷,极力鼓吹,许多学生很是欣赏。殊不知,刑法教义学中的学派之争,与盲人摸象一模一样。例如,在犯罪论领域的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之争。基于前述的“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两大支柱论的崩塌,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之争根本不可能存在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之争,前提是两大支柱各自独立,主客观不统一。由于两大支柱是相同的,主客观是统一的。因此,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实际是一回事,是自己与自己的影子产生争议,也就是虚拟的争议,纯粹是瞎争议。再例如,在不法论领域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鉴于法条是行为实体,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不法的形式是法条,不法的实质也是法条。换言之,罪状本身,正面是形式违法性,背面就是实质违法性(也就是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害性)。我国采用质+量的立法模式,这就意味着,行为+结果,就是我国刑法分则罪状的基本结构。这充分证明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才是我国罪状的实质违法性。因此,在我国刑法语境中,行为无价值论是片面的,结果无价值论也是片面的。它们之间的争议,就是现代版的盲人摸象。再再例如,在刑法解释学领域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鉴于法条是行为实体,根本不能,也不需要进行解释的。且行为实体是形式与实质统一的,也就是同时存在的。因此,强调形式的所谓形式解释论,强调实质的所谓实质解释论,都背离了法条是行为实体的实际,它们之间的争议,完全是无谓的口水战,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刑法教义学中的学派之争,所有的学派、所有的争议都是虚拟的或者以偏概全的,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根本不是一回事。因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中的“百花”与“百家”,都是与现实中的客观事物相对应的。
法条的属性。法条具有主客观统一,形式与实质统一,事实与价值统一,原则与例外统一,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也就是五大统一的属性。其中,除原则与例外统一外,其他的四大统一,都是指行为实体的一体两面,都是同时存在。原则与例外统一,特指有原则,必有例外。但是,原则是原则,例外是例外,原则与例外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客观事物,都是行为实体。现代刑法教义学尚未把原则与例外相统一的属性纳入刑法理论中,是刑法教义学重大的理论缺陷,也是英美及中俄法系重大的理论缺陷。例外是相对原则而言的,例外情形具有鲜明的特征,那就是行为人实施了例外情形的实行行为,其可罚性或者说社会危害性明显达不到应受惩罚程度,例如洞穴奇案,安乐死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玩具枪案等等,都可以直接认定为与法条原则相对应的例外情形,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利用我国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直接不认为是犯罪而出罪,简单明了。例外情形出罪,意味着原则的适用存在禁区,也就是说,法律适用是有边界的,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诚如前述,法条是行为实体。法条具有主客观统一,形式与实质统一,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统一,理解起来就易如反掌。值得一提的是,法条具有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属性。因为法条是对现实中的危害行为进行描述得来的,本身描述的是行为实体,是客观事物,当法条被法学家草拟出来后,交由立法者表决通过成为法律,使得纯粹描述行为实体的条文成为了法律,增加了针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反复适用的属性,也就是价值属性,从而使得法条本身既是事实,又是价值,实现了事实与价值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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