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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教义学两大支柱论的崩塌/肖佑良(5)
例外情形的处理。相对于法条(原则)成立犯罪而言,例外情形就是不成立犯罪的情形。例如,故意杀人,正当防卫杀人,原则故意杀人的形式与实质,与正当防卫杀人这种例外情形的形式与实质,两者完全不能相提并论。因此,原则是原则,例外是例外,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原则与例外分开处理符合客观实际,是妥当的。然而,刑法教义学认为,原则的形式,与例外的形式,两者是相同的,而且还是阶层体系成立的最重要的逻辑前提。事实上,这个逻辑前提实际是学者们虚拟的,根本不可能成立。然而,我国有一批跪舔德日刑法理论的学者,盲目信奉三阶层或者二阶层,对阶层体系将违法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也就是例外情形,纳入体系内处理极为欣赏,并借此批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这些学者自己糊涂也就算了,还害得国内许多人跟着他们糊涂,误入歧途。
刑法教义学让人越学越傻。刑法教义学理论大厦的基础是“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两大支柱,两大支柱的独立性是理论大厦的基石。诚如前述,两大支柱实际上是相同的。这就意味着,两大支柱的独立性或者差别,是人为虚拟的,从而决定了刑法教义学建立虚拟的基石上。还有犯罪概念,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此处的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其中包含了例外,不是犯罪构成。显然,犯罪概念及构成要件论,都把原则与例外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混为一谈。因此,刑法教义学的犯罪概念及构成要件论,就与现实中客观事物不能一一对应,沦为虚拟的犯罪概念和虚拟的构成要件,无法通过实践进行检验。
两大支柱论是虚拟的,犯罪概念和构成要件论也是虚拟的,刑法教义学的各种学派和学说,一发不可收拾,形成一个仍然还在迅速膨胀的庞大的虚拟理论体系。虚拟理论容易产生学派之争,自己与自己的影子无休止的战斗,具有自娱自乐的属性,刑法教义学学者沉湎其中,无法自拔。虚拟理论不能通过实践检验,没有淘汰机制,多种理论学说共存,是必然的结果。因此,刑法教义学沦落为,没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只有所谓的合理不合理、适当与不适当之分。法律是实践科学,关系到生命与自由,竟然没有正确与错误,荒谬至极。这充分说明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严重脱离了实际,对司法实务丧失了基本的敏感性。更糟糕的是,在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极力鼓吹之下,刑法教义学这个伪科学的影响越来越大,已经成为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需要检讨和反省。刑法教义学的论文和书籍多如牛毛,张明楷教授的“皇太后”,陈兴良教授的“降龙十八掌”等书籍,都是毫无实务参考价值的,许多人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越学越迷湖,越学越傻。学傻了之后,想从虚拟理论的迷宫中走出来,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刑法教义学,重心放在理论与说理上,而不是放在案件事实上,已经成为研习者提升实务水平的巨大障碍。笔者告诫刑法教义学的研习者,只要误入刑法教义学的歧途,就会受到一系列虚拟理论严重拖累,不可能达到实务办案现实需要的高水平,经常出现定性错误,是无法避免的。无论进入实务界时间多长,刑法教义学刑习者都无法突破实务办案二流水平的天花板。在五大统一面前,刑法教义学就是个书呆子气十足的蠢货。刑法教义学培养出来的,无论人数多少,都是没有战斗力的虾兵蟹将,五大统一可以任意蹂躏他们。五大统一,解决刑法疑难问题,关注事实不谈理论,直接从事实到法条,定罪量刑问题直接在事实与证据层面解决,直截了当,等同于走了直达的高速公路;而刑法教义学则不同,解决刑法疑难问题,中间必谈理论,从事实到理论,再从理论到法条,相当于不走直线(高速公路)走曲线(国道),绕了个大弯,而且在绕大弯过程中,还有许多理论学说的岔路极易让人误入歧途,想不犯错误很难的。这就决定了刑法教义学研习者只能达到二流水平,永远不可能成为实务办案的一流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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