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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索取的社会”和“给予的社会”?/fazhi1234(2)
再比如,行政审批事项。既使你完全符合办理条件,我也不想给你办,除非你“给我点什么”,让我满足一下。
有时候索取是抽象和不直接的。比如,法院的行政管理事项,如果一项改革法官们都喜欢均认为正确可行,但是,院领导不喜欢,这项改革能不能改?我们说它就对应着索取还是给予,对应着行政管理权的运行品格。如果“行政管理权”以给予为基本特征,它就会认真考虑法官的意愿,以此作为权力运行的出发点;如果以索取为基本特征,它就会考虑领导自身的意愿。所以,一些司法改革为什么落后或不接地气不合时宜,为什么只是以改革和进步的名义,从根源分析就是权力的品格不正确,对应着索取还是给予的基本特征有问题。
在这样的社会,个体从国家和社会能得到的任何东西,都需要“付出”。这必然是一个关系和金钱至上的社会。因为,关系和钱一再作为对价去交换所谓的机会和利益。这样的社会必须是任何资源和机会都是用来换取资源和机会的手段。它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就意味着腐朽到了一定的程度。特别是,通常它都是拥有资源或机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盘剥或发难。因此,这不可能是一个美好的社会,无论社会财富或科技发展到什么水平。
那什么是一个给予的社会呢?比如,我是法官,你是当事人。只要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充分的,我就认为你应该胜诉,你胜诉其实与我没关系。不要你找关系,也不要你给任何人送钱,不需要你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之外付出任何东西,我就要判你胜诉。这就是一个“给予”的社会。在给予的社会,任何机会和资源的送出都不需要“交换”,好比法律上的“赠予”,它是不求“对价”的,它不认为得到机会或资源的人“赚了便宜”。比如,法院判你胜诉,是法院对你的“恩赐”?不是的,它不这样理解。它认为,这种情况下,你之胜诉结果是理所当然,甚至是法院的必须义务,是法院做了它该做的事情。比如,入额你不需要“打点”周围的人,他们没有能力也不具备条件成为你的实际障碍。当你实质上具备入额条件时,你会“自然的”成为员额法官。所以,这是一个美好的社会。
我们“供给侧”改革什么意思?简单的说,就是该给你的要给你,要给的很“正常”,不附任何条件。我们从传统的权力社会,步入权利社会,实质上是从索取社会变身为给予社会,是从特权社会步入平权社会,是从对机会和资源经常猎奇或独享的社会步入机会或资源公平公正分配或取得以及共享的社会。这不但是一个“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一个“美好社会”的重要指征,它的基本要求却是“权力品格”的重塑和实践。
十九大报告指出“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们想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除了“个体努力”,最重要的是什么?当然是资源和机会。一个能够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一定是机会和资源平等给予,不以索取为基本特征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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