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索取的社会”和“给予的社会”?/fazhi1234(3)
当然“给予”不是为了满足“受予人”的贪婪,而是限制“给予人”的贪婪。比如,国家司法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人认为应当“放水”,认为大学四年本科毕业过不了司考不正常。笔者认为,这实质就是满足“受予人”的贪婪。司法资格证书对整个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现行法素养”进行把关。缺少这种素养或者降低这种素养要求对国家社会对公众对司法事业的发展均不负责任。因此,因为这张证书的含金量高就“放水”让更多的人享受这一红利,这种“给予”并不进步,不具备“美好社会”给予的基本特征。本质上缺少对机会和资源科学严谨的把关精神。
再比如,学位文凭好使时,用钱可以买到。这些买来的学位文凭名不符实,却能满足人的虚荣心或带来现实利益。这种“给予”也是满足受予人的贪婪,不具备现代社会给予的基本特征。
因此,既要有正常的给予,也要有正常的“不给予”。该给时不能任性,不该给时不能通融,这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但是,这都是纸面上的,社会实践需要具体分析。
我们来到这个世界,第一件事就是索取——从父母那里得到生存成长的资源。以此观察,索取是人的“原始本性”。但是,仅有这种索取,我们定然无法存活——是父母的“给予”满足了这种需求,创造了条件,才有了个体的成长和人类共同体的存续。以此观察,“给予”是人类社会和个体得以延续的基本条件。我们寄希望于社会个体能够充分全面的发展必须重视建设一个以“给予”而不是“索取”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因为个体需要“给予”作为发展条件。因此,如果允许掌控资源、机会和权力的人唯亲、唯钱、唯关系或唯权力去布排机会或资源,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个体充分全面的发展。因为它必是以“索取”为基本特征的社会。
综上,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解决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等问题,我们必须基于“给予社会”的基本特征,审视所有机会和资源,必须从“具体的”机会和资源入手,打造获取机会和资源的“正常渠道”。这样,我们才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进体制内外整个社会向现代社会进步的历程,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全面协同发展,特别是在整个社会实现“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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