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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融通问题初析及业务创新应用/肖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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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 (受票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权利人)
(被融通人 (融通人) (背书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图三)
Y
(付款人Y拒绝承兑或付款)

由于融通人取得对被融通人的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代位求偿权,所以融通人的权利还存在于该票据其它的担保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被融通人对权利人享有的某些抗辩足以阻止自己责任的发生,而当权利人请求融通人付款时,由于融通人不能主张这些抗辩,必须付款。在付款后,可以要求被融通人偿还。在融通人知道融通人享有这些抗辩实施,仍允许融通人向被融通人追偿全部金额会有失公平。例如:甲是乙的父亲,乙未成年,二人共同签发票据给丙,供乙向丙购车之用,甲已注明自己融通人的身份。当丙请求乙给付票款时,乙得以自己未成年进行抗辩,丙未获付款,便向甲请求。甲必须对其付款。当甲向乙请求偿还票款时,乙仍得以主张自己未成年,且甲也知道,则会发生融通人的权利和被融通人的有效抗辩冲突。官方评论指出这种冲突由《保证法》调整。
2.融通人和权利人
依UCC3-419(b),融通人须按照其签名的身份负票据责任。融通人在票据上的签名身分是不确定的,既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背书人,还可以是承兑人。当融通人是出票人时,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之责,当权利人在规定期间内提示票据并请求承兑或付款遭拒绝,在作成拒绝证书后,权利人可以向融通人行使追索权。当融通人是承兑人时,被融通人是出票人,融通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应当对汇票进行承兑并付款。当融通人是背书人时,则应负权利担保之责。依美国法,除背书人另有规定外(如载明“免于追索”),每个背书人应承诺在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以及收到任何必需的退票通知和拒绝证书时,应根据背书的票载文义,向权利人或取得票据的任何后手背

票据融通问题初析及业务创新应用



书人支付票面金额。 若同时有二人或二人以上为同一人提供信用,则数个融通人之间应负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以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来负责。同时,二人的信用应比一人强,鉴于人的信用变化较快并难以判断,所以有必要让数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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