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镇化进程中的空间正义实现方式/刘辉(6)
(二)积累理性争取城市权利的经验
在爱德华·W.苏贾的著作《寻求空间正义》中,介绍了草根阶层联合成立的社团提起行政诉讼以抗议公共交通资源不公平配置的案例。这一行政诉讼的胜利促使洛杉矶的市政规划部门放缓了通往郊区的地铁建设,而将财政经费倾斜性地拨付到内城地区草根阶层急需的公交路线完善方面。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法治发达国家中,草根阶层的社会主义或社会正义价值诉求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一定程度的实现。这也是苏贾强调劳工组织与社区组织联合行动以维护城市权利的原因所在。“权利的本质是处于复杂‘主体际性’与‘主客际性’关系中旳人的主体性。城市权利是主体性的空间化展开、空间化实现,是人的主体性在空间生产、城市发展这个流动的场域中的具体体现。从传统的权利观点来看,城市权利也就是人在城市发展中所具有的主体资格、能力、素养。”[11]通过制度建设为草根阶层维护权利的集体行动提供便捷的渠道,能够以温和的方式化解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增强各阶层对制度与所在城市的普遍认同感。通过空间正义视角的反思就是要达成这样一种扭转“不平等地理”局面的目标。缺少组织联系支持的个体就像麻袋里的马铃薯,只是偶然地被合力堆放在某一个空间,因此难以独立承担追寻那些有利于类似境遇者的长远目标必然耗费的多方面成本。“从中国的发展现状来看,中国需要重建空间正义,加强制度与政策的顶层设计;需要 ‘自下而上’的主体参与和普遍的‘自我管理’;需要建构社区政治作为后单位时代集体行动的组织依托。”[12]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无论是进城务工人员还是农民或城市常住居民都需要通过基层自治的方式,协同解决各自群体面临的生活难题。就进城务工人员而言,仅靠“老乡会”等自发的组织形式不足以实现协同自治的目标,还需要依托社区组织、工会等制度化的正规组织分解不同类型的问题,从而实现吸纳新市民有生力量、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质量与增进群体认同感的多重目标。在劳动权利、土地权利获得必要制度保障的条件下,农村居民以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为依托的自治形态,也需要参照城市社区的自治形态进行革新完善,这样才能顺应从“熟人社会”向“半陌生人社会”转变的时代需要。
综上所述,对空间正义的追寻需要落实到公民的联合行动之中,尤其是弱势群体维护城市权利的集体行动之中。为了确保行使城市权利的居民活动理性、有序,政府需要加速推动制度构建,借助正当程序的安排有效吸纳公众的不满,并将各方参与者的诉求合理地转换为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力量。在当前的国情下,人们很多时候既对公民素质的整体状况表达忧虑之情,也对司法机关的公信程度存在不容忽视的疑虑,因此通过促进基层自治的方式引导公民提升公共参与的素质水平,并推动政府与法院按照构建现代社会治理方式目标的要求塑造法治形象,就成为增强公民政治主体意识、保障公民城市权利、实现空间正义目标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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