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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权利的法理解析/刘辉
城市权利的法理解析
刘辉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年第3期)

摘要:资本力量对空间资源的垄断、加工,可能导致城市居民的生活空间被无序地区隔与压抑。只有通过联合行使城市权利的方式,才能在城市空间中实现维护社会公正的资源分配目标。从城市治理的视角分析城市权利的功用,可以看到宪法基本权利中的社会权部分与政治思想范畴的城市权利理论存在问题导向式的映射关系。政府通过培育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城市治理,可以充分发挥城市权利在促进次国家秩序构建方面的价值导向作用。居民联合行使城市权利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对城市决策的民主参与来规范资本力量的行动方式。
关键词:城市权利; 资本逻辑; 空间正义; 社会自治; 决策参与机制

城市权利思想是人权思想在城市时代的崭新表现。在人口高度集聚到有限的城市空间后,城市空间的稀缺性成为影响个人主体性建构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个体向整个社会主张空间占有与支配可能的权利诉求就必然产生。由于个体的能力微弱,所以面向社会主张的空间权利需要采取个体联合的方式加以行使。“当前逐渐增强了空间意识的全球正义运动,不仅是针对在全球规模上的环境正义,而且是针对具体的城市民主权利。近来,政治上的城市权利思想已在全球、国家、区域和城市社会运动中复活,同时推动了为空间正义和为城市化空间争取民主权利两方面地理斗争的相互合作。”[1]相比于代际正义的未来指向,空间正义的现实指向能够更贴切地回应个体面对城市的诸种困惑与忧伤。因此,映现着主体性微观化思潮的权利话语,在空间正义政治理念的感召下自然汇聚成从总体角度观照个体利益的城市权利思想。
一、理论视域中的城市权利构想
权力主导的统治体制、资本支配的运行模式、消费至上的价值偏好,使得日常生活被权力、金钱、欲望等因素扭曲、撕扯,因此反思并追寻个体自主性的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思想应运而生。当超越农业时代的工业时代在依靠资本激活的市场机制推动下,毫不犹豫地滑入将空间资源作为生产资料的城市时代后,面对着住宅、商业广场、交通设施等被转换为消费符号的空间产品,人类追寻哲理依据的理论探索相应地推出了反思个体在城市空间主体地位的学术产品。“城市权利这一概念由列斐伏尔最早提出,其内涵在不断发展的城镇化实践中得到丰富。于我国现阶段而言,城市权利就是居民有在城市这个空间中获得基本的居住、生活并进行城市管理等权利。”[2]面对权力、资本强势联动的局面,位于社会中下层的个体如果不能采取联合的方式重构生活空间,那么在纸面上宣示的法律保障就很难为社会正义愿景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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