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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权利的法理解析/刘辉(2)
(一)城市权利的基本内涵
属于政治思想范畴的城市权利话语具有自然权利思想的属性,经过限定与改造可能成为法律权利话语包含的内容。法律权利是符合资格者依照法律确认的方式保持或取得利益的行为自由。从国家政权与公民个体的关系视角来考量权利的定义,可以看到国家对法律主体资格要求的设定以及对具备道德正当性的利益的确认,体现了国家作为公共利益或然代表者的作用;同时,个体对利益的自发追寻以及对自由的无限向往,反映出个体聚合成群体后对国家行动的定向功能。作为自然权利的城市权利包含着对自由与实践的双重向往,在消极意义上强调不愿接受约束的自由,在积极意义上肯定通过实践提升生活质量的姿态。“城市权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在广义上,城市权利泛指一切与城市和城市发展有关的权利,比如土地权、居住权、道路权、生活权、发展权、参与权、管理权、获取社会保障的权利、主体资格,等等。在狭义上,城市权利特指由于城市发展所产生或带有鲜明城市性的权利,比如获得城市空间、参与城市管理、拥有城市生活的权利。”[3]从时间定位的角度来理解城市权利,能够发现城市权利是城市时代的思想产物;基于宏观与微观的视角差异来分析城市权利,可以看到城市权利不属于着眼宏观的权力话语,而属于求取个体自由的微观念想;参照集体与个体的行动模式区别来评价城市权利,可以确信城市权利意在追求个体主动联合的民主实践,而非迷恋自由主义思想推崇的个体悲情抗争。“城市权利是一种按照我们的期望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它是一种集体的权利,而非个人的权利,这是由宣扬私人物权和追求利润要高于所有其他权利的新自由主义所长期压制的一种诉求。”[4]从政治思想范畴中萌生的城市权利指向的是,个体通过结社联合的方式抵制资本力量的社会实践,为人类通过民主方式控制资本逻辑的无序扩张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
(二)城市权利的人文寓意
在资本逻辑的催促下,对物品的加工形成产品消费,对空间、文化符号的加工塑造了房地产业、文化产业。在城市空间内形成的房地产业与文化产业受资本力量的驱使,可能挤压市民的日常生活,因此市民需要通过联合抗争、参与的方式制约资本逐利机制的运行,构建出政府主导、市场驱动、社会制衡的合作局面。“现代城市扩张和生产以资本为中心造成了严重的空间问题,空间本质上被资本化约为一种抽象的、注重交换价值的空间,城市景观变成了资本自我拯救的工具,资本积累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对立,人们自由选择进入城市的权利、创造差异空间的权利、在城市中居住、工作、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造成城市权利难以实现。”[5]当一块土地上承载的原住民物质与精神利益、城市的历史文化记忆,都被抽象的资产估值行为有意忽略后,这块土地就成为可以在地产市场上等价交换的生产资料,因而毋庸置疑地为建筑作为耐用消费品的住房或作为经营工具的商业广场设定了指向市场交易的逻辑前提。生活在城市空间的中下层居民如果无力购买作为空间产品的住房或办公楼宇中提供的产品与服务,那么就很容易地被门禁社区、高档写字楼的刷卡电梯隔离在高估值空间产品之外。在这种空间垄断与空间隔离行动自发循环的情境下,作为个体的市民在城市共同体内全面发展的可能难免会受到严重的压抑。“作为一种问题表达和主体要求,城市权利是日常主体对自身在城市发展中所承受代价和不幸的一种抗争和辩证表达。城市发展往往由日常主体所推进,但城市发展的成果往往由少数精英所占有,城市发展的代价主要由日常主体来承担。人们要求城市权利正是对这种问题现状的一种反应,对改变这种现状的一种要求。”[6]宋代诗人梅尧臣在《陶者》这首诗中对“十指不沾泥,鳞鳞居大厦”现象的反思,与城市时代水泥建筑拔地而起的代价与收益被不公平分配给平民与精英的情形,都可能促使制度上最少受惠群体采取个体联合的方式主动追寻社会正义的踪迹。20世纪美国的激进主义著名人物索尔·阿林斯基倡导少数族裔社区与工会组织联合行动以争取生存权益的做法,为培育社区自治力量改造社会生活空间的构想提供了实践的参照,证明了个体联合行使城市权利的现实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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