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权利的法理解析/刘辉(3)
综上所述,人们通过交通线路与运输工具,水管与燃气管道,电线与网线等载体,在城市中获得物质、能量与信息等要素,维持生存并创造产品。各种要素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促使人们在秩序与混乱交叠的环境中塑造出复杂多样的利益格局。在华美却冰冷的建筑群中,只有依靠个体的主动联合才能维护脆弱但温暖的人际关系网。“城市权利并不是专有权而是集中的权利。它不仅包括建筑工人的权利,也包括那些给日常生活再生产带来便利的那些人的权利:护理人员和教师,下水管工和地铁维修工,水电工,医院工作人员,卡车巴士和出租车司机,餐饮业工人和演艺人员,银行职员和城市管理者。它旨在从支离破碎的社会空间的难以置信的多样性中寻求统一。”[7]中产阶层与底层弱势群体因为个人实力与处境的差异,对城市权利的关注侧重点必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对于资本力量“创造性破坏”的民主抵制与监控,则是社会中下层追求城市权利的共同目标。“亨利·列斐伏尔的《都市革命》(1970)是与大卫·哈维的《社会正义与城市》(1973)以及曼纽·卡斯特的《都市问题》(1972)齐名的三大城市马克思主义经典。由于其思辨性与超前性,该书长期被误解与忽略。该书在今天中国语境下的深刻意义在于,它从总体辩证法而不是专业实证科学角度提出了‘都市总问题式’概念。”[8]从亨利·列斐伏尔提出城市权利的概念开始,这一饱含政治思想意味的概念就从总揽式解决问题的立场出发,为步入城市时代的国度提供了反思城市发展问题的理论坐标,也对学者从法学等实证视角提炼其中的有益成分发出了呼唤的声音。
二、本土情境里的城市权利诉求
城市权利表征的是在城市生活的相关权利束,随着时代与地域的变迁而表现出不同的集丛样式。从对居住权的关注到对参与权的强调,从对工作权利的期盼到对社会保障权利的呼吁,从对表达权利的声张到对结社权利的青睐,都体现出城市权利因时空差异而流变扩展的特征。“公民社会的发展会影响人们对城市权利的理解和诉求。在20世纪的南欧城市,非法占有土地是公民抗争的主要形式,表现了城市居民对于栖身之所的权利诉求。到了21世纪,随着欧洲化进程的推进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南欧城市的社会运动变得更加组织化,抗争诉求也从对私人空间的占有转向更为普世的公共空间民主化的推进。”[9]在中国的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关于拆迁户腾让住宅、垃圾焚烧发电站等邻避设施的讨论,反映出居民对生活空间质量状况的迫切关注;关于城中村的纷繁乱象、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的言说,折射出人们在平等享受城市公共服务方面的现实诉求。因此,城市权利在现实的中国情境中必然有相对独特的重点内容,需要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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