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权利的法理解析/刘辉(4)
(一)拆迁抗争与邻避运动
从空间资源的利用程度来看,旧城区、旧厂区、城中村的土地显然未能充分发挥市场价值,因此地方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与城乡规划安排收回地块重新拍卖,就成为流行多年的城市经济发展方式。对于被规划安置到原住地以外空间的拆迁户而言,根据政府确定的估值标准获得的征收补偿费用,或许并不能完全对冲因为居住便利条件消失、人际关系网络重组造成的生活成本支出。“当前中国正在经历的高速城市化,实质上就是空间扩张和资本积累、增值的过程,城市空间的扩张与变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大量城郊的农田和村庄被城市吞并,成为新的城区;另一方面,中心城区经历更为剧烈的改建、重建,以提高土地的交换价值。城郊的失地农民由于城市空间扩张而被动卷入城市化进程。”[10]无论是老城区的拆迁户还是城郊的失地农民都需要使用征收补偿款项重新安排生活秩序。这种经历意味着物质投入与情感割舍的复杂作用,所以在政府征地拆迁过程中发生剧烈冲突的极端或群体事件就成为多年来社会痛楚的重要肇因。
从保障失地农民进入城市生活的权利角度来讲,通过立法或权宜的政策安排保障原住民分享地利的部分未来收益,显然是有效的经济手段。例如,杭州市区农地或农居点征收拆迁的政策设定了,将征地总面积的10%留给村集体(通常是村经济合作社)招商建设农贸市场等商住建筑出租的做法,使得失地农民可能从租金分红中获得持续收入。厦门市对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除保留回迁使用的居民点土地外,还会依据规划在工业集中区以及开发区等成片的建设区域内预留人均15平方米用地,为失地农民获得持续收益创造条件。“促进失地农民权利重新完整、提高权利行使能力的关键在于给予失地农民土地升值期待利益的分享权。只要拥有足够的期待利益,不仅失地农民的经济权利能够得到完整实现,而且能够使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尤其是社会保障)的实现具备坚实基础。”[11]针对政府高价拍卖商住用地与房产开发商攫取房地产业利润的社会弊病而言,若社区居民联合行使改造居住空间的城市权利,则城市空间的剥夺、垄断与区隔现象就有可能被有效矫治。“一些超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已经开始进入空间存量优化的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下,公私合作、城市的微更新、社区改造等许多问题已经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这也意味着建立住房合作社来营造社区和住房的可能。”[12]由此可见,城市权利思想中蕴含的丰富可能为居民抵抗政府权力、资本运作侵夺城市空间,提供了居民自治的创意与积极行动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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