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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权利的法理解析/刘辉(5)
在政府未安排居民搬迁却在特定区域规划布局垃圾焚烧发电站等邻避设施的情形下,邻避设施周围的居民就需要承受生活空间环境质量迅速贬损的社会成本。如果政府不能在决策环节听取利益相关公众的意见,而且在决策做出后忽略居民参与监督邻避设施建设、运行的城市权利,那么此类行政决策的落实就难免遭遇公众“参与爆炸”的窘境。丹麦的共识会议、法国的公众辩论与听证委员会,都是居民集体行使城市权利捍卫居住权益的有效形式,因此我国地方政府可以借鉴学习相关经验以减缓发生激烈对抗的可能。“城市权利思想承认公民反对一切强制性空间生产的正当性,公民只有通过自组织的形式展开集体的抗争才可能维护城市权利。空间正义首先意味着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享有一切空间产品,公民有获取空间产品的机会平等,同样也有拒绝空间产品的机会平等。”[13]在恰当的时机引导城市居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建设邻避设施的行政决策,可以使城市权利的实现方式更加温和,从而有利于维续和谐的社会关系。“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以规范的程序和方式来表达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使其实现流动性、透明性和平等性是城市空间正义的制度要求。这要求城市发展中的发展规划和项目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参与,通过广泛公平参与、无约束对话和争论机制等确保各利益群体的整合和协调。”[14]在城市空间的生产过程中,居民的民主参与可以防范政府权力的肆意行使与资本运作的贪婪逐利。在近年来厦门市海沧区PX项目事件、广州市番禹区垃圾焚烧厂选址事件、江苏启东市抵制日本王子纸业污水排海工程事件、四川什邡钼铜项目事件、杭州市余杭区中泰垃圾焚烧厂事件等诸多因邻避设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警示下,政府显然已经能够意识到尊重居民平等参与的城市权利对维护稳定局面的重要作用。
(二)城中村与农民工
“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民间笑谈,在城中村里会凝结成画面感略显沉重的现实。城镇化是在特定地域空间内,同质的生活共同体逐渐接纳外来人群,共同参与各项社会活动,从而逐渐演化为依靠共同规则整合秩序的异质生活共同体,使空间景观的转换与人文氛围的调适相互促进的社会文明发展过程。城中村是中国的土地制度与社会政策合力塑造的城镇化半成品。“当前大多数城中村均存在着累积性缺陷:城中村由于人口结构过于单一,当这种以低端生产为主要价值的资本过度累积时,会形成千篇一律的生产性景观,从而抑制了资本的消费性累积,城市空间呈现一种无差异、无特色、无体验的‘机器化非人性景观’状态。某种意义上讲,城中村如同‘出租机器’,更像是‘工厂’,而非日常生活空间。”[15]尽管政府通过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可以解决部分城中村生活环境较差的问题,但在城中村居住成本较低的便利条件仍旧是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关心的根本问题。既然社会保障房短期内无法充分代替城中村发挥吸纳异乡人的作用,那么推动社区自治的力量合力建设良好的生活环境,就成为政府开展城市治理工作不容忽视的细节。例如,“宁波市北仑区新楔街道芝兰社区,它是一个外来人口众多的城市社区,又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应对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存在的城乡文化震荡、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碰撞、多民族文化差异冲突、群众利益诉求多元等问题,当地政府和社区坚持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工为支撑点的‘三社联动’机制。”[16]“自己的家园自己建,自己的家园自己管”是社区组织社会功用的直观表达,反映出社区服务组织在政府公共服务兜底的条件下为居民提供差异化服务的现实可能。政府为主导的“一主多元”城市治理模式需要充分激发社会组织的自治力量,从而促使当下过度依附于政府的市场力量在社会组织的抗衡与引导下,展现出相对独立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崭新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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