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权利的法理解析/刘辉(9)
综上所述,在通过城市治理构建次国家秩序的视角下,城市权利发挥着为城市治理设定方向的功能。例如,“在中国的一些特大型城市如上海,街道政府的经济功能已经不再被着重强调,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使城市社区更加适应居住已经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议程。”[28]从宪法的视角来看,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口号不仅应在代议民主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得到落实;直接激发社会组织的自治活力与居民联合行使城市权利的热情,才是认可社会力量与国家机关之间本末关系的基本要求。在城市治理层面,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最佳治理方式的行动空间更为广阔,因此政府、市场与社区三方力量的协调互动也更值得期待。例如,“就城市人居环境建设而言,尽管仍存在着流程设计、推进机制以及参与绩效等问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3年,在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中引入公众参与式预算机制,预算编制从‘为民做主’逐步向‘让民做主’转型。”[4]由于城市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城市群范围内的乡村空间显然无法脱离城市的影响而独立存在。所以,在中国城乡差距较为悬殊的情境下讨论城市权利问题时,同样需要考虑到农民融入现代城市生活的权利。由于城市户籍的限制与乡镇权限的匮乏影响了城市空间的自主生长,所以有学者提出在县级市的制度框架下再推进治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即通过给发展优势明显、潜力巨大的小城镇扩权,使得部分经济实力雄厚、公共设施完善、文化条件扎实的小城镇能够充分发挥构建城市空间的作用。“‘镇级市’的背后掩盖着一个基本事实——这些小城市的主体往往以农民为主,农民开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拥有着自己的现代城市,有权规划自己的城市及公共生活,那么在这样的思考背景下,‘镇级市’可能恰恰代表了中国城市发展的新方向。因为,当城市回归普通民众时,城市也就重新拥有了自由的价值。”[29]2013年以来浙江省在小城市培育、中心镇改革发展、特色小镇建设方面已经做出一些卓有成效的探索,为更大地域范围内扩权强镇的改革积累了经验,也为镇级市构想向现实转换创造了条件。这种治理体制上的宏观安排能够为城市权利的普惠发展带来更多的契机。
结语:强化参与决策机制的城市权利
虽然不同阶层群体对城市权利的需求略有差异,但城市权利思想作为居民主动参与城市空间生产、改变资本力量垄断空间资源局面的民主实践依据,为城市治理活动实现在次国家秩序层面的乌托邦理想提供了理论路标。“中产业主和底层弱势群体所理解的城市权利有一定差距,中产业主要求的不仅是有一个栖身之所,还重视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提升。但同时,中产业主和底层居民的权利诉求又存在共通之处,即反抗占统治地位的空间的表征,参与和改变城市空间生产的权利。”[9]由于资本力量与市场逻辑在政府决策环节能够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干扰作用,所以居民联合行使城市权利的首要目标就需要定位于对城市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哈维认为,共享资源冲突的实质是社会和政治利益冲突,结合列斐伏尔的决策权力的集中化问题,以及哈维对共享资源冲突的本质是社会和政治利益的冲突的分析,可以看出,城市共享资源的决策分配的合理公平化才是城市权利的主要方面。这些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政府重大决策的信息公开、公开征询及听证程序的采纳。”[21]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的角度来讲,法治条件对城市权利的实现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无论是城市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还是城中村改造、邻避设施的修建,都需要吸纳公众理性参与政府决策。由于个体力量的薄弱与摇摆是难以单独解决的现实问题,所以推动公民联合行使权利、通过社团表达权利诉求就成为改善城市治理的有效举措。因此,首先通过宪法话语对城市权利话语进行翻译解码,可以从政府权力、资本力量与社区力量三者平衡协调的角度发现,城市权利依托法治功能系统获得实现的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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