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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用期员工,用人单位须谨慎说“炒”/卢庆波律师
对试用期员工,用人单位须谨慎说“炒”

企业用工风险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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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试用期 用人单位 企业用工风险 律师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中,提前三天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是不对等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非试用期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试用期劳动者,仅需提前3天就可以了。这说明什么?是立法者对试用期员工的加倍苛护。
是否可以反过来理解:用人单位提前3天就可以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合同?非也!
二、有用人单位自以为是:在试用期中,任何时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经济补偿或赔偿。此观点是错的。
1、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在试用期中,劳动者不存在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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