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释法总论/fazhi1234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释法总论

摘要:
立法解释是解释冲突的法律意志,冲突的必是两个“法律意志”且都有效,且法自身没有解决。司法解释解释适用冲突,冲突的必是“两个适用”,且均是正确适用,且既有司法解释没有解决。法官释法既不解决法律意志冲突,也不解决法律适用冲突。法官释法应当剔除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范畴的问题,并且应当在实务层面建立起由法官释法通向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机制,才能最终避免三者的混乱,促进法治和法律适用的统一。
关键词: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法官释法、法律解释

一、前言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法律约束力,法官释法并无效力。不过,法官可以通过判决的形式体现对法律的理解或释明,是为法官释法。一些法律适用冲突,甚至法律规定冲突,都在法官的裁判里“通吃”了。所以,法官释法实际样态举重若轻,必须重视。
长期以来,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冲突早已司空见惯。有观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解释权配置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理应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实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虚置或实际旁落其法律解释职权,明示作出法律解释的情形十分罕见,大量的法律解释由并非居于主要地位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 有观点认为,我国的立法解释权虚置化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关注和重视。 尽管《立法法》已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两高的法律解释权限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他们之间的界限还是十分模糊。 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的界限问题上,需要澄清模糊的规定。 何为“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却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导致了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权的肆意扩张。
这些问题简单概括:第一、立法解释不足;第二、司法解释膨胀;第三、界限不清。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基本前提是“边界”界定。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清晰划分到底存不存在,是必须直面的问题。倘若两者边界难以清晰界定,职责旁落或者膨胀便不足为怪。
长期以来,法官释法在个体法官的能力或素养范畴被过分注重或高举。属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问题,应当视为法官释法的禁区。三者的边界特别是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区分以及法官释法转向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机制尤其重要,是本文拟研究和探讨的重点。
二、立法解释构成要件及相关问题概述
立法解释构成要件回答什么问题应当纳入立法解释范畴,为什么需要立法解释机构解决。
案例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