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释法总论/fazhi1234(14)
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原因之一是立法解释机关没有充分行使立法解释职权;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对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划分界限模糊不清。 笔者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我们没有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根本区分。因此,界限模糊不清的问题是根本问题。在理论上,提出“法律适用冲突”这一特征两者界限模糊不清的问题便基本迎刃而解。法律适用冲突当然是司法解释的范畴,法律意志冲突自然是立法解释的范畴,两者的区分在理论上就会很清晰。
综上,司法解释构成要件,在规范意义上,可以精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在理论上,对司法解释立法化以及围绕这一问题的诸多学界观点或构想均有很强的理论分析和研究价值。
七、 法官释法再认识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范畴界定后,法官释法的范畴也随之清晰。法官释法不能界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范畴,必须视后两者为自身的禁区。法官释法原则上没有约束力。但是,学界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司法解释的主体从“二元一级”转为“一元多级”。即允许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解释,并在判决中说明解释的理由,而通过审级制度解决不同法院解释中存在的冲突。 这种构想回应了司法解释需求的广泛化,不过也打破了司法解释权由最高院集中行使的现行法模式。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均有司法解释权,并且这种解释以判决的形式体现出来,从而遵守先例或上级法院的判例就成为必然,与判例法国家的判例制度非常近似,这当然有很多实际问题。除此之外,司法解释和法律适用将基本没有界分,法官释法和司法解释也将没有区分,不利于将司法中的典型问题集中起来特别解决。因此,提出“法律适用冲突”的概念,将“需要解释的”法律适用拿出来,适用特别机制专门化解,审级监督主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非法律适用冲突的正确解决),应该是更符合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和较为适合中国现有国情的司法运行模式。
八、结语
本文重点探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构成要件以及特定条件下法官释法转向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必要性,形成以下观点和认识:
(一)法律意志冲突,冲突的双方均是法律,且法自身没有解决是立法解释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冲突,冲突的双方均是法律的正确适用,且这一冲突既有司法解释没有解决,是司法解释构成要件。
(二)法官释法是没有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冲突和法律意志冲突适时转向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非常必要,这种机制是法治大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法无解释不得适用”的既有认识或需打破。没有立法意志冲突,法律适用冲突的法律适用,就是法律适用,不需要解释当可适用。同时,也区分了立法解释与法律的立、改、废,得出立法解释存在的科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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