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释法总论/fazhi1234(15)
(四)按照这些认识,法官释法不能无限发挥,必须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范畴为自身禁区,不属于本范畴的问题需另辟机制解决;司法解释必须克守法律适用冲突的范畴;没有法律意志冲突就不必启动立法解释。法律解释不能过度。这些范畴和限度的确立以避免不同权力的相互侵蚀、避免法治现状混乱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法治的有效践行为最终归宿。
综上,立法解释排除法律意志冲突、司法解释排除法律适用冲突,两者均为法律正确适用提供必要条件。法官释法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充分正确的基础上更容易正确和权威,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联系和各自功能价值的充分形成,对于法律的精确适用以及司法和整个国家法治状态的提升有重要意义。研究前两者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官释法通向前两者的机制,从而确保三者各自的充实功能和相互间的正确联系状态也就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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