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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释法总论/fazhi1234(4)
那么,王教授在本文中关于“消费者”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的分析说明,在理论上都很有深度;在学理上,也都可归到法官释法的范畴。但是都应当成为司法解释的依据或参考。司法解释在解决知假买假者应否按照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保护的问题时,应当像王教授这样去分析消费者的各种解释。但是,法官在具体办理这一案件时,不能基于这些解释直接作出判决。因为,首先应当识别问题的性质:这是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解决这一问题的权限在最高院,承办法官怎么可以径直裁判?既使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都不能就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解释。这样的实务问题,必须层报最高院。
王教授在该文中认为,“法无解释,不得适用”,笔者认为,有些绝对。比如,如果王海就是普通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没有疑问,不需要解释。如果此时,法官判决不予双倍赔偿,则是法律适用错误,也没有疑问。这些场合均不需要解释。故,法无解释当可适用。实际上,解释总是产生在特定的实务情形中。这些情形特征并非任何一个实务案例都存在。因此,法无解释,可以适用。否则,只能是任何法律适用均是法律解释,两者的区分将不存在或没有实际意义。
二、司法解释构成要件及相关问题概述
司法解释构成要件回答什么是司法解释的范畴,什么问题需要司法解释机构解决。
在知假买假的案例二中,法律规定没有冲突。但是,如何适用这一法律有分歧:如果认为知假买假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打假者将得不到双倍赔偿;如果认为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打假者可以得到双倍赔偿。基本问题是适用问题,从而构成司法解释的范畴。因此,司法解释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必须存在“适用矛盾”。如果没有矛盾,司法解释就没有出台必要。比如,王海如果是普通消费者,应否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保护就断无司法解释的必要。
矛盾双方是由如何适用产生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规定造成的,是“适用矛盾”的基本特征。以王海案为例,如果王海是普通消费者就没有冲突或矛盾,说明立法意志本身没有冲突。但是,回到撤销权的案例中,三个月和一年的法律意志冲突始终存在。所以,适用矛盾与立法意志冲突两类矛盾有本质区分。
第二、这一冲突以冲突双方均是法律的正确适用为前提。比如知假买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法律的正确适用;不适用该法,认为知假买假者不是该法规定的“消费者”也并非不可。造成法律适用冲突的两个方面,都不能说是法律适用错误。倘若一方是法律适用错误,就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在法律适用正确和错误之间,构不成司法解释的前提。比如,王海如果是普通消费者,认定王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法律适用错误。此时,只能适用该法。因此,不存在“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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