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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释法总论/fazhi1234(8)
如上机制的设立,意味着法官在遇上法律适用冲突时有了另外的解决机制,即:获得层报最高院给予解释的权力;另一方面,其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是现时裁判,还是等待司法解释的请示结果。
创建这一机制,增加了法官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渠道;同时,也完善了我国司法解释的体制,增进了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从而增强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避免由此引发的司法矛盾激化或尖锐。许多复杂疑难案件,可能就是一个“法律适用冲突”在里边,但是法官不去识别,也不按照现行法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院解释的思路去解决;通常把这些问题放在承办法官的范畴,从审判智慧和法官释法的角度研究解决。这必然存在弊端和不足,不符合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故将司法解释问题从法官释法的范畴拿出去,建立通向司法解释的实务机制,非常必要。
在法官释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立法解释之间搭建这样的沟通机制,将以前留给法官释法解决的诸多问题识别出来转而由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承担,当是回归正途。同时,根据法官所提申请数和最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出台情况,对承办法官给予适当奖励,也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激励机制。对于促进司法者崇尚法律,追求专业的职业精神,必大有裨益。如此以来,不少焦点案件会以暂新的面貌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案件矛盾将以更为理性和专业的司法模式得到化解,有望根本抛弃请示汇报等没有现行法依据损害审级独立的陋弊做法。
五、立法解释构成要件的规范和理论意义
(一)立法解释构成要件的规范意义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该条第(一)项包含了法律意志冲突,但又不限于此,还隐含法律适用冲突、法无规定需要满足实际需要等情形,这些情形基本均可产生“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问题。在规范意义上,这项规定并不能将立法解释与其它解释正确区分。比如,知假买假也可以认为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是否包括“知假买假”者,具体含义需要明确,从而属于该条规定的立法解释情形。实际上,法律适用冲突一旦解决,基本上也是“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含义。比如,一旦司法解释作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法“消费者”的含义即得以进一步明确。按照这样理解,所有司法解释基本可以同时是立法解释。可见,《立法法》对立法解释情形的规定失之过宽,没有提出“法律意志冲突”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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