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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刍议/徐凤林(8)
变化四:第四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人格权”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人格权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
1、关于一般规定。(定义、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救济方式)。
2、 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遗体捐赠、人体胚胎、性骚扰)。
3、 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笔名、艺名、网名保护)
4、 关于肖像权(伪造、自然人声音保护、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5、 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更正、删除)
6、 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定义、保护义务)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篇是民法典体系与结构的重大发展,弥补了传统民法典分则中只有财产权而无人格权、“重物轻人的缺陷”,实现了“人物并重”。我国之前没有人格权法,该编大部分法条都是新增条款。8个法条系根据《民法通则》《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婚姻法》相关规定修订而来,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还有43个法条为新增法条,共同组成人格权编。如: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性骚扰责任;设定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
变化五:第五编婚姻家庭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主要内容:
1、 关于一般规定(一夫一妻、家风建设、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范围)
2、 关于结婚(年龄、疾病、无效婚姻)
3、 关于家庭关系(夫妻共同债务、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
4、 关于离婚(离婚冷静期、子女抚养)
5、 关于收养(收养人范围、收养评估)
该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基本原则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完善家庭养老育幼功能,以鼓励长久稳定婚姻、男女平等以及充分体现家务劳动价值等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规范,汲取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力量,既满足了时代需求,又解决了现实问题。保证了离婚自由,倡导审慎对待婚姻;规定疾病婚属于可撤销婚姻,进一步明确婚姻自主选择权;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注重家务劳动价值。
大部分法条从《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承袭和修订而来。9个法条完全保留原先《婚姻法》《收养法》的规定,62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婚姻编新增,主要涉及关于亲属、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定义、夫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的婚后债务,原则上由其个人独自承担,而非夫妻连带承担;撤回离婚申请等事项规定,对协议登记离婚,设定30日离婚冷静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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