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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陈召利(2)

  《民法典》:

  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点二:给予胎儿个别保护,特定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联法条】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要点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要点四:完善了监护制度。

  1. 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民法典》总则编将精神病人扩大至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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