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陈召利(5)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联法条】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要点八:新增对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九: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放弃“民事行为”法律概念。
《民法典》放弃了《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法律概念,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要点十:未采用“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律概念。
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所创设,已为司法界与理论界所接受,民法总则草案(一至四次审议稿)均使用“效力性强制规定”概念,最终为什么会抛弃“效力性强制规定”概念,转而采用了一种相当拗口的表述,不得而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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