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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陈召利(8)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要点十五: 新增见义勇为免责条款。

  为了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民法总则》不区分任何情形(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律豁免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是否妥当,有待时间的检验。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十六:新增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较为模糊,“等”字如何理解?是否仅限与英雄烈士具有相同社会影响的自然人?还是可以包括普通自然人?对于普通自然人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应当适用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而且,与现行司法解释相比,增加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条件更为苛刻。此外,谁有权主张?我们不得而知,可能还需要借助于司法解释。

  其实,我国对死亡者的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最早源于天津荷花女案。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天津《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专门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88]民他字第52号),开创了死亡者名誉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先例。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法律规则。《民法典》为什么未将上述法律规定吸收进来,反而作出了本条不伦不类的规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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