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民法典》物权编的二十项重大变化/陈召利(4)
添附作为所有权的一种特别取得方式,是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权的归属。但是,《民法典》仅仅规定添附物归属的一般原则,而没有规定添附物归属的具体规则,令人费解!
2. 关于用益物权。
(6) 删除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延长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经对比可知,《民法典》删除了《物权法》有关“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最长为七十年。
(7)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费用悬而未决,授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通过对比可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依然悬而不决,留待日后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8) 创设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第二编第十四章单独一章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