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王礼仁
怎样理解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亮点热点与难点解读(二)
王礼仁
民法典第1064条既是热点和亮点,也是难点。理解民法典第1064条应当突出两个重点:一是要对民法典第1064条建立的“三位一体”的夫妻共同债务体系有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科学体系与范围。二是不能把民法典第1064条理解为“共债共签”或“共债共签原则”,以免造成人们片面乃至曲解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内容。
一、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不是“共债共签”
目前,许多学者认为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共债共签”或“共债共签原则”。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理解为“共债共签”或“共债共签原则”。
1.民法典第1064条中“共同签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共签共债”,不是“共债共签”。
(1)“共债共签”与“共签共债”的含义及其产生与演变
“共债共签”由24条受害者率先提出,它的基本含义是共同债务必须共同签字,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于2016年也曾提出过这样的建议。即“夫妻一方大额举债应由另一方签字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应由举债一方承担偿还责任。”(载2016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64辑)。
该建议中“否则应由举债一方承担偿还责任”,就是说没有共同签字同意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这是“共债共签”的真正含义。“共债共签”所主张的核心是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共同签字是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要件。
我历来不主张用“共债共签”代替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并在2017年2月16日发表了《共同签字不是防止虚假夫妻债务的神丹妙药》,[1]主张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代替“共债共签”的功能。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也放弃了“共债共签”建议。将大额债务修改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实际上是用“家事需要”( 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家庭需要)的共同债务标准和举证责任替代共同签字,没有将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要件。民法典吸取了司法解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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