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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结婚还是否需要结婚证?/王礼仁
民法典实施后结婚还是否需要结婚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亮点热点与难点解读(三)

王礼仁

《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改变了原《婚姻法》第8条关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的规定。

学界把民法典修改婚姻法的规定视为一种进步。关于其进步的理由,有学者认为:颁证是基于登记行为,在登记之后才能颁证。结婚的效力始于登记行为,而不是颁证行为。这与物权变动登记的情形相似,亲属法律行为与物权法律行为的效力都应当如此。[1]

《民法典》修改了婚姻成立的要件,结婚证在结婚中的作用,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产生不同看法,有的甚至认为,民法典实施后结婚可以不需要结婚证了!

那么,《民法典》生效实施后不领取结婚证算结婚吗?认定婚姻成立的标志到底是什么?即婚姻成立的具体标志是以颁发结婚证为标志,还是以登记中的其它某个环节为标志?这涉及到如何认定“完成婚姻登记”?即婚姻登记到哪个环节时才算“完成婚姻登记”?没有颁发结婚证是否可以认定完成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结婚是否可以不领取结婚证?

在讨论这个问题是,先看涉及婚姻登记程序是否完成的两个案例。

【案例1】李某与张某恋爱并同居生育一子。2007年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亦在审查栏具名并签署“经审查情况属实,准予登记”意见。但工作人员在填写结婚证时,发现李某与张某提供的照片不符合婚姻登记要求,于是向李某与张某说明情况,要求另行提供合格照片后再颁发结婚证,李某与张某答应在三天内另行提供照片来领取结婚证。但李某与张某回家后因产生矛盾,没有再去领取结婚证,其后不久两人结束同居生活,李某另行结婚。

像这样的婚姻登记是否完成?双方的婚姻是否成立?

【案例2】吴某与叶某于2003年7月14日双方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书。次日双方又申请复婚,居民委员会为双方分别出具了婚姻状况证明,该证明均载明有效期为3个月。2003年7月28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了《婚姻登记申请书》,因故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书。2004年4月17日,女方叶某及其女儿因车祸死亡,吴某与其岳母因叶某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吴某诉至人民法院。

上述吴某与叶某的复婚是否成立?即是否算“完成婚姻登记”?

除了上述案例外,还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反悔,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又不愿意结婚,拒绝领取结婚证。此类案件是按未完成婚姻登记处理,还是已“完成婚姻登记”,按离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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