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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结婚还是否需要结婚证?/王礼仁(2)

按照原婚姻法第8条规定,上述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很好解决,即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不成立。但民法典修改了婚姻法第8条规定,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否可以不以领取结婚证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呢?上述案例中的婚姻关系可以直接认定成立吗?

也许是笔者长期从事家事审判的缘故,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从理论上考察,还是从司法实践考察,将“颁发结婚证”或“取得结婚证”作为“完成婚姻登记”的标志具有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因而,结婚还是以领取结婚证作为确立婚姻关系成立的标志。

1.民政机关“颁发结婚证”或结婚当事人“取得结婚证”也是婚姻登记的一环,而且是“完成结婚登记”的标志性环节。有学者认为,“结婚的效力始于登记行为,而不是颁证行为。”我认为,将婚姻登记行为与颁证行为分割或对立是不可取得。“颁发结婚证”或结婚当事人“取得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的组成部分。

“始于登记行为”与“完成结婚登记”是两个概念。“始于登记行为”的内涵宽泛,具有不确定性。因为从开始婚姻登记到婚姻登记完成有一个过程和若干重要环节,需要走完整个登记法定程序,才能算“完成结婚登记”。而“颁发结婚证”或“取得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的最后环节,是完成婚姻登记的必备程序。

民政部现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41条对“颁发结婚证”的程序和意义有专门规定。其原文规定:“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五)祝贺新人。”

由此可见,“颁发结婚证”或 “取得结婚证”不仅是婚姻登记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完成结婚登记”的要件。

2.原《婚姻法》第8条关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并非不需要登记或排除登记,完全以结婚证作为认定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的根据,而是说以“取得结婚证”作为完成婚姻登记的标志。“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实际上就是“取得结婚证”即完成婚姻登记,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宣告成立。

3.无论是婚姻登记还是物权登记,所谓以登记作为民事关系成立的根据,都是以“已经完成的登记”为根据。对于已经完成民事登记的行为,即使产权证或结婚证丢失或者产权证或结婚证记载有错误,不影响登记效力,原则上以登记为准。它与取得使产权证或取得结婚证作为完成登记的要件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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