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结婚还是否需要结婚证?/王礼仁(3)
4.从司法实务上考察,把“取得结婚证”作为“完成结婚登记”的要件或标志,简便易行,可以避免认定婚姻是否成立标准上的混乱或不统一。
一是把领取结婚证作为结婚成立的要件,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操作和把握何为“完成结婚登记”。如果不以“取得结婚证”,民政机关重新制定“完成结婚登记”的标准比较困难,而且在操作上也容易出现问题。
二是把领取结婚证作为结婚成立要件,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时判断婚姻成立与不成立。
三是把领取结婚证作为结婚成立要件,便于婚姻当事人自己识别和把握自己的婚姻状态和命运,防止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中的过失或故意导致“被结婚”现象发生。如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反悔,但登记人员却根据另一方的要求继续办理完了婚姻登记,这样的婚姻是否成立?恐怕会在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机关之间发生争议,也为法院判断婚姻是否成立增加难度。
四是把领取结婚证作为结婚成立要件,也有利防止草率结婚。结婚乃终生大事,应当给当事人深思熟虑的机会,在领取结婚证前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当事人拒绝领取结婚证的,视为不愿意结婚,其婚姻登记没有完成,婚姻没有成立。
5.正确认识《婚姻法》与《民法典》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婚姻法》是把完成婚姻登记要件具体化,一步到位,画龙点睛,点出婚姻成立的标志性要件。《民法典》则是将完成婚姻登记抽象化,让人们自己去理解和把握。
婚姻家庭法作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大法”,操作性强,简单明了,不易产生歧义,更有利于人们生活。从这个角度上看,《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似乎更接地气,且与婚姻登记的基本特征相吻合。
但两者在本质并无区别。《民法典》“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与《婚姻法》“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并不矛盾。即在理解和掌握《民法典》“完成结婚登记”要件时,应当把“取得结婚证”作为“完成结婚登记”的要件或标志。
如果不以领取结婚证为完成婚姻登记的要件或标志,婚姻登记以什么为标志或以哪个环节作为完成婚姻登记程序,需要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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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立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制度的成果与司法操作《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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