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公司法》变革组织形式后,中小股东有何对策?(上)/卢庆波律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公司法》变革组织形式后,中小股东有何对策?(上)
作者:卢庆波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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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外资与内资的公司组织形式将统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组织形式与《公司法》的组织形式差别巨大,尤其是对中小股东而言,权利的变化更是十分明显。本文以举例说明。
案例: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两股东分别是B与C,其中B占股35%,C占股25%,外方股东D占股40%。经营管理团队由C管理。各方在中外合资合同和章程中约定:C委派3名董事,并指定一人担任董事长,另指派一人担任总经理;B委派2名董事;D委派4名董事,并指定一名担任副董事长。
本文以以上案例为引子,探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公司法》的组织形式之差异,掌控管理权的中小股东依照《公司法》变革组织形式后如何更好地衔接,使到自身的地位和权利尽可能维持不变。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公司法 股东 组织形式
正文
一、《外资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后,中外合资企业将按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设置。那么,适用《公司法》后,中外合资企业组织形式有何变化?
(一)组织形式比原来增设了股东会和监事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原来的治理架构是董事会、经理变化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简称三会一层。总的变化是增设了股东会和监事会。(公司法也对小型企业规定可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在此不讨论该情形)
(二)股东会的职权变化:代替了原董事会大部分职权。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会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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