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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公司法》变革组织形式后,中小股东有何对策?(上)/卢庆波律师(2)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一,请注意股东会职权的第(二)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也即是说: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再由合营各方委派。
第二,请注意股东会职权的第(五)(六)(七)(九)(十)点:“(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也即是说:
这些原来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已收归股东会行使了。

(三)董事会的职权变化、董事的产生变化、董事长的职权变化:
1、董事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构,而降格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来自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请注意:“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意味着:
董事会不再是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的产生方式等变化:
(1)产生方式变化:原来由合营合方协商再委派,现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这样做的后果,可能大股东凭股权优势,选出更多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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