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公司法》变革组织形式后,中小股东有何对策?(上)/卢庆波律师(3)
(2)任期变化:原任期4年,公司法规定最长为3年。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照法条理解,这个任期“3年”是不是一个固定数,即可以小于3年,或等于3年,但不可以大于3年。
(3)有职工董事(非国有有限公司不强制):公司法37条规定,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法44条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此可见,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一部分由股东会产生,一部分由职工选举产生。对于非国有的有限公司,法律并不强制配备职工董事。但,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4)董事人数限制:3人至13人。之前的规定不得小于3人;现在公司法设了上限为13人。
3、董事长的职权弱化:不再委派,也不再可以以个人力量完全控制董事会。
(1)董事长产生方式变化。原来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后委派或董事会选举,但实际上几乎都是委派。现在的产生方式:由章程规定,即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股东委派等,还可以其它N种方式。自由度比之前更灵活。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只有董事长才有权召集和主持。没有董事长授权,谁也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现在公司法将董事长权力弱化了:
①董事长只保留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优先权。表现为:
A董事会优先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B如果董事长病了或故意不召开董事会的,不好意思,由副董事长“上”;
C如果副董事长也病了,或者与董事长“穿同一条裤子”故意不召集和主持,那就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设置的程序目的就是讲:谁都不能影响董事会的召开,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②董事长并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之前合资企业,董事长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任一方均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四)监事会
1、人数规定:不小于3人。股东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可以不设监事会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2、职工代表监事规定。如果设置监事会的,必须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如果不想有职工代表监事的话,可以不设置监事会。
3、监事长的产生: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区别于董事长,董事长由章程规定。
4、职务冲突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