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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陈召利
《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
作者:陈召利律师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利眼观察 微信公众号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笔者通过将《民法典》与我国现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对比,简要分析了《民法典》总则编(干货|《民法典》总则编的二十四项创新与亮点)、物权编(干货|《民法典》物权编的二十项重大变化)的重大变化。《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因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较多,笔者将分开解读,今天首先说说“第一分编 通则”部分有哪些重大变化。

  1.关于通则。

  (1)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确认了债之基本体系。但是,《民法典》并未设置债法总则编,而是通过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为了弥补债法总则编的缺位可能导致的制度缺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度扩张了合同履行一章的内容,在其中规定了债的分类规则,以及各类债的履行规则,并借助准用性规则的设置而直接适用于其他债的关系,其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因此,非因合同(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仍然属于一种债之关系,在债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情形时,可以准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的通则中可以适用于非法定之债的规则,都有特定的指示标志,即如果条文中使用的是“债”“债权”或者“债务”的,就意味着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债。但如果条文中适用的是“合同”“合同的权利”或者“合同的义务”,则意味着该条文仅能够适用于合同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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