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陈召利(12)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通过对比可知,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相比,《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更全面,扩大了撤销权的适用情形,完善了撤销权制度。
(20)新增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通过对比可知,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相比,《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增加了一款,区分债权是否属于金钱债权,确立了不同的对抗第三人规则,在适用时应当予以注意。
(21)新增“从随主”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62。【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五百五十九条属于新增内容。“从随主”规则在法学理论上并无争议,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如果从权利依法属于应当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的权利(以抵押权为代表),那么从权利是否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占有至受让人名下才对受让人生效?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内容的基础上,吸收了司法实践的有益做法,新增一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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