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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陈召利(17)

  C、新增主合同解除后,违约条款继续有效,且担保责任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49。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通过对比可知,《合同法》没有明文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2010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持相反观点,在裁判摘要中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形式也不表现为违约金”。令人欣慰的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和《九民会纪要》第49条再次确认了“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民法典》将司法实践的成熟做法上升至法律,在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作出规定,但是增加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情形,需要予以注意。同时,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关于主合同解除对担保合同的履行作出明确规定,也规定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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