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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陈召利(18)

  D、新增合同僵局时违约方起诉解除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属于新增内容,创设了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起诉解除的法律规则。从比较法上来看,各国普遍确认了在根本违约情形下,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但是,出现合同僵局(例如,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实际履行),怎么办?《九民会纪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以打破合同僵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吸收了司法实践的有益做法并予以完善。

  (28)细化提存成立的具体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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