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陈召利(2)
(2)明确规定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通过对比可知,与《合同法》第二条相比,《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新增了“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的内容,确立了身份关系协议的准用规则。
(3)明文规定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例外的法定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通过对比可知,与《合同法》第八条相比,《民法典》通过增加一个“仅”字强化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新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内容明确了合同相对性例外的法定性,不得通过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任意突破合同相对性。
(4)完善数据电文的定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在数据电文前增加了“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限定语。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将数据电文下载至自己的电脑之中,而未在网络上保留原始数据电文,从而导致其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而败诉,“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就是为了确保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因此该规定与其是说是对“数据电文”的限制,不如说是对当事人的提醒,务必确保数据电文“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也就是随时可以通过任何网络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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