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陈召利(21)
(31)新增债权人拒绝受领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属于新增条文,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拒绝受领的法律后果。
(32)新增与有过失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对比可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与有过失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仅仅吸收规定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与有过失规则,却没有吸收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益相抵规则,明显属于法律漏洞,具体原因不得而知。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二级律师,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7年、2018年均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2017年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被无锡市司法局、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无锡市律师协会授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荣誉称号;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2018)和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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