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陈召利(5)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1)完善了对格式条款的定义,增加了“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限定语,适当扩大了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2)完善了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是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非格式条款无效。存在疑问的是,该条款与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无效情形有何差异?难道是只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才可以适用第四百九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必须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才能成为合同内容?(3)完善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例如增加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

  (8)新增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属于新增条款,吸收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存在疑问的是,悬赏广告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行为?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规定虽然位于“合同的订立”一章,但是从法律性质而言,悬赏广告应当属于单方允诺,这有利于保护不知道该广告存在的人的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9)新增未生效合同的报批义务相关条款的独立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