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 通则”的三十二项重大变化/陈召利(9)
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一条新增选择之债、可分之债、连带之债的履行规则,完善了债的一般性规则。
(15)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对比可知,现行《合同法》有关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并未赋予第三人享有债权请求权,但是这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民法典》区分非真正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新增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即直接赋予第三人享有债权请求权。需要说明的是,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来源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如希望赋予第三人享有债权请求权,务必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16)新增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