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出租人自力救济权在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中的运用一则恶意拖欠房屋租金案例引发的思考/陈永亮(7)
案例九《田国兵与杨英萍、赖志强之间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387号)
法院认为,“对于物品损失,杨英萍、赖志强在双方提起诉讼前即自行清场,将商铺内物品直接堆放在露天的路边,对上述物品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赔偿上述物品损失。”
四、结语:房屋租赁与人们日常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实际使用中牵扯出的情况层出不穷,在双方出现纠纷时,如果都选择诉讼,不仅将占用大量宝贵而有限的司法资源,让法院疲于应对、不堪重负,同时也由于租赁房屋在诉讼期间产生空置,或者承租人以诉讼解决为由不再继续支付租金,将造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也会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妨碍出租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升。
因此,出租人合理地选择运用自力救济权,及时、专业、妥善地处理小额、简单的房屋租赁纠纷,有利于尽快化解矛盾,缓解司法压力,节省公共资源,加速商业流转,减少租赁双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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