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洗钱的基本样态与风险来源/商浩文
企业参与洗钱的基本样态与风险来源
商浩文 叶威
作者简介:1.商浩文,男,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教育部国别和区域培育基地G20 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2.叶威,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专项资金资助课题(19GBQY020);中国法学会2019 年度部级课题“企业合规视野下金融企业贿赂犯罪防治模式研究”[CLS(2019)C08];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项目“境外追赃新形势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司法适用研究”(GJ2019D31)
原载《河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
我国反洗钱体系日益完备,当前的反洗钱工作已经不再局限在金融企业,贵金属、房地产等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态势也在逐步加强,这就会涉及企业如何加强合规制度建设来避免陷入洗钱刑事风险的问题。
一、企业参与洗钱的基本样态
一般将洗钱分为放置、离析和融合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各有其目的及运行方式。洗钱手段具有多样性,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而不断升级。我国2007 年实施的《反洗钱法》规定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洗钱方式。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加了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六种具体情形,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的规定。
实践中洗钱的具体情况如何?笔者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输入关键词“洗钱罪”进行全文检索,截至2019 年1 月1 日,共找到刑事案例文书153篇,剔除无关案例,共得到有效案例124 个。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洗钱罪的实际状况,基本具备统计学上的“随机抽样”效果,可较为客观地揭示洗钱罪的裁判现状。可以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协助将资金转账取现的方式在所研究的案例中占比33%,最为常见。另外,提供资金账户(19%)、买卖高价值商品(13%)、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8%)、购买股票债券等(7%)、民间借贷(7%)等也均占有一定比重。空壳公司、赌博网游、地下钱庄、投资实业等方式分别占比1%到4%,虽然较少,但由于其方式比较隐蔽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需说明的是,本次检索发现单位犯罪的案例较少,上述方式行为主体绝大多数是自然人。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有可能成为洗钱犯罪分子的目标,企业的交易对象将企业作为转移赃款的工具,如通过投资、购买股票等方式转移赃款,或者诱惑、威逼企业提供资金账户等。另外,企业是由人来经营的,稍有不慎,企业相关人员就有可能将公司带入洗钱的漩涡,不仅可能使企业面临被刑事制裁的风险,还会对企业经营和信誉产生极大的破坏性影响。因此对自然人实施的洗钱方式的研究对于企业反洗钱也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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