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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洗钱的基本样态与风险来源/商浩文(2)
二、企业洗钱的风险来源
“企业洗钱风险指的是企业由于从事、参与、纵容或便利洗钱活动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商誉损失, 是企业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系统风险的综合反映。” 借鉴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洗钱风险的分类,笔者认为,企业的洗钱风险来自内外两个方面:内部风险主要是制度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业务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地理风险等。
1.内部风险
内部洗钱风险主要来自内控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将给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企业以可乘之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督缺位所滋生的白领犯罪,便是一种典型的企业内部洗钱风险。比如媒体披露的湖北首例洗钱案中,郑莹担任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同意本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其丈夫周建使用,用于清洗其丈夫非法集资所得,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郑莹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4 年。郑莹所在的公司虽然不构成洗钱罪,但却因此遭受重大声誉损失,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严重受损。
2.外部风险
企业洗钱外部风险包括业务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地理风险等。
(1)业务风险。业务风险主要存在于企业的各项活动之中,公司的股份募集、股票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公司对外投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产品或服务交易、融资借贷等多个环节均有产生洗钱犯罪的可能。比如在股份筹集和股票发行阶段,股东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难以确认,股东注入的资金很可能是上游犯罪所得。在交易环节,对方公司很可能是个空壳公司,其并无真实交易目的,只是利用合法企业的业务来掩盖其洗钱事实。合同相对方支付的汇票很可能是通过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存入银行,继而获得银行的承兑汇票。此外, 企业的账户管理、金融结算等环节也是洗钱的频发领域,风险较大。在笔者分析的前述案例中,不少犯罪分子直接成立空壳公司用于洗钱,这些空壳公司制作假账、正常缴税,隐蔽性很强。相关的案例有林某甲洗钱案、顾某青洗钱案。另外,犯罪分子还会直接收购他人公司来进行洗钱,如在曾某洗钱案中,丁某出资以曾某名义购买了冯某甲控制的湖南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洗钱。
(2)交易对象风险。交易对象的风险来自交易对象自身,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交易相对人的性质、反洗钱体系建设水平、被其他洗钱者利用的可能性、风险控制能力等。不同的交易对象潜在的洗钱风险是不同的。离岸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公司、位于离案金融中心的银行和企业;大量使用现金支付的企业,如超市、停车场、餐馆、零售店等,这些交易对象均存在巨大的洗钱风险。例如在武某某、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洗钱一案中,武某某与卢某某合谋,以武某某于2008 年在香港设立的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香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虚假合同,由青岛某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帮忙收取货款,逃税145 万元。本案中武某某开设离岸公司和离岸账户,便存在着极大的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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